<?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rss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 version="2.0"><channel><title></title><link>https://www.xdlgw.com/</link><description></description><item><title>税务部门回应鞠婧祎遭举报偷税漏税</title><link>https://www.xdlgw.com/post/390.html</link><description>&lt;p&gt;
    　　3月30日，我局收到关于鞠某某涉税事项的实名举报。自2025年9月起，我局多次收到类似举报线索，经认真核查，未发现举报所反映的涉税问题，并已向举报方反馈了调查结果。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为本次举报是对已经查结的同一检举事项再次检举，且没有提供新的有效线索，我局依法不予受理。
&lt;/p&gt;
&lt;p style=&quot;text-align:center&quot;&gt;&lt;img src=&quot;https://taiheit.com/zb_users/cache/ly_autoimg/m/Mzkw.pjp&quot; alt=&quot;税务部门回应鞠婧祎遭举报偷税漏税&quot; title=&quot;税务部门回应鞠婧祎遭举报偷税漏税&quot; /&gt;&lt;/p&gt;
&lt;p&gt;
    　　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强税收监管，一体推进查处违法、优化执法、促进守法、保护合法，努力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和诚信纳税的税收生态。感谢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关心支持！
&lt;/p&gt;
&lt;p&gt;
    　　31日上午，三张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函件登上微博热搜。函件显示，有人于3月30日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稽查局实名举报艺人鞠婧祎涉嫌偷税漏税。
&lt;/p&gt;
&lt;p&gt;
    　　31日中午，鞠婧祎方发布声明，声明中提到，近半年来，上海丝芭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频繁通过账号“丝芭传媒”，发布“有关艺人及所涉案件的不实信息，企图操控舆论，扼杀艺人的演艺事业”。
&lt;/p&gt;
</description><pubDate>Mon, 28 Sep 2026 20:23:31 +0800</pubDate></item><item><title>人民日报锐评网红偷税：依法纳税是不可逾越的红线！</title><link>https://www.xdlgw.com/post/389.html</link><description>&lt;p&gt;
    　　不止白冰！从薇娅被罚13。41亿元，到柏公子、小影夫妇等网红接连被查，近年来全国已查处网络主播偷逃税案件360余起，查补税款超30亿元。
&lt;/p&gt;
&lt;p style=&quot;text-align:center&quot;&gt;&lt;img src=&quot;https://taiheit.com/zb_users/cache/ly_autoimg/m/Mzg5.pjp&quot; alt=&quot;人民日报锐评网红偷税：依法纳税是不可逾越的红线！&quot; title=&quot;人民日报锐评网红偷税：依法纳税是不可逾越的红线！&quot; /&gt;&lt;/p&gt;
&lt;p&gt;
    　　大数据时代，偷税花招无处遁形！税务监管已进入“用数据说话”的阶段，平台报送机制打通信息壁垒，任何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的行为，都将被精准锁定。
&lt;/p&gt;
&lt;p&gt;
    　　相关新闻热文排行1政治局会议释放八大信号，事关智能经济、房地产市场、资本市场！
&lt;/p&gt;
</description><pubDate>Mon, 28 Sep 2026 20:23:17 +0800</pubDate></item><item><title>私户收款不纳税？</title><link>https://www.xdlgw.com/post/388.html</link><description>&lt;p&gt;
    　　近期，山西税务部门曝光3起通过私人账户收款、隐匿经营收入以偷逃税款的涉税违法典型案例。涉案企业均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及罚款，充分彰显了税务部门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和维护税收征管秩序的坚定决心。
&lt;/p&gt;
&lt;p style=&quot;text-align:center&quot;&gt;&lt;img src=&quot;https://taiheit.com/zb_users/cache/ly_autoimg/m/Mzg4.pjp&quot; alt=&quot;私户收款不纳税？&quot; title=&quot;私户收款不纳税？&quot; /&gt;&lt;/p&gt;
&lt;p&gt;
    　　私户收款偷税问题，表面上是行业交易模式灵活、资金流转分散所致，深层根源在于部分经营主体法治观念淡薄、合规意识不足，资金管理不规范，寄希望于以违规手段降低成本，获取不正当经营优势。此类行为既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挤压合规经营主体发展空间，也影响行业整体公信力，制约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lt;/p&gt;
&lt;p&gt;
    　　“个人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各类私人结算账户，绝非企业经营活动的‘避税港湾’，通过私户收款偷逃税款，是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也是当前税务监管的重点领域。”专家指出。
&lt;/p&gt;
&lt;p&gt;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任何通过私户收款隐匿收入的违规操作都会无处遁形。
&lt;/p&gt;
&lt;p&gt;
    　　专家认为，各类经营主体要摒弃侥幸心理，增强法治观念，进一步规范财务制度，做到公私账户分离，如实申报纳税，杜绝账外经营、私户收款等行为。同时，加强发票开具、收入确认、资金收付等全流程管理，主动提升税务合规意识，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做到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税收营商环境。
&lt;/p&gt;
&lt;p&gt;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地址：太原市水西门街31号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lt;/p&gt;
</description><pubDate>Sun, 27 Sep 2026 20:02:10 +0800</pubDate></item><item><title>今年微博上热搜次数最多的明星-爱奇艺</title><link>https://www.xdlgw.com/post/387.html</link><description>&lt;p&gt;
    　　[禾页泡泡分社] 今年微博上热搜次数最多的明星，肖战300次第二，第一500多次。精彩内容，就在爱奇艺立即看。
&lt;/p&gt;
&lt;p style=&quot;text-align:center&quot;&gt;&lt;img src=&quot;https://taiheit.com/zb_users/cache/ly_autoimg/m/Mzg3.pjp&quot; alt=&quot;今年微博上热搜次数最多的明星-爱奇艺&quot; title=&quot;今年微博上热搜次数最多的明星-爱奇艺&quot; /&gt;&lt;/p&gt;
&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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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p&gt;
&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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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p&gt;
&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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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p&gt;
&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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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p&gt;
&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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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p&gt;
&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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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p&gt;
&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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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p&gt;
&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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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p&gt;
&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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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p&gt;
</description><pubDate>Sun, 27 Sep 2026 20:01:57 +0800</pubDate></item><item><title>网红偷税花招逃不过大数据“法眼”</title><link>https://www.xdlgw.com/post/386.html</link><description>&lt;p&gt;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依法查处“探店”网红白冰偷税案件。经查，白冰在2021年至2024年期间通过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契税等税费共计911。18万元。2025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891。2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已全部追缴入库。
&lt;/p&gt;
&lt;p&gt;
    　　这起案件再次向网红达人、明星艺人等高收入群体敲响警钟：无论拥有多少流量、多少粉丝，依法纳税都是不可逾越的红线。任何高估自己能量、低估法律威力的行为，最终都将付出沉重代价。
&lt;/p&gt;
&lt;p&gt;
    　　去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披露，2021年以来全国已查处网络主播偷逃税案件360余起，查补税款超30亿元。今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通报显示，2025年前11个月，税务部门共查处包括明星网红在内的“双高”人员1818名，查补税款高达15。23亿元。从薇娅因偷逃税款被罚13。41亿元，到“柏公子”偷税749万元被罚1330万元，再到“小影夫妇”被追缴税费超1700万元、罚款近600万元。这些案例清晰表明：面对偷税漏税，监管的网越收越紧，查处力度越来越大。
&lt;/p&gt;
&lt;p&gt;
    　　过去，一些网红以为通过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辗转腾挪”就能瞒天过海。但事实证明，在大数据面前，这一切只是异想天开。以白冰案为例，一方面，他自2021年以来申报的个人收入长期偏低；另一方面，他在重庆注册的个体工商户长期进行大额经营收入申报，工商信息中却显示无参保人员。如此左右闪躲，在大数据精准比对下立即原形毕露、无可遁逃。白冰案充分彰显了税收大数据作为“探针”和“显微镜”的精准度、穿透力和威慑力。税务监管已进入“用数据说话”的时代，任何试图隐匿收入、玩弄“收入性质转换”花招的行为，都会被技术之眼牢牢锁定。
&lt;/p&gt;
&lt;p&gt;
    &lt;img src=&quot;https://mediabluk.cnr.cn/record/img/cnr/CNRCDP/2026/0429/d3c426bf1b9e43f4aa6be6062a6b527910.png&quot;/&gt;
&lt;/p&gt;
&lt;p&gt;
    　　如今，税收监管已构建形成“政策辅导—风险预警—自查自纠—立案稽查—公开曝光”的全链条递进式监管机制，对涉税风险较高的主体实施精准靶向稽查。2025年出台实施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要求平台须按规定向税务机构报送主播的身份、收入、合同等信息，打通了平台数据与税务监管之间的信息壁垒。这意味着，网红主播的收入流水、经营状况、纳税申报等信息，不再是碎片化、孤岛式的存在，而是被整合进一张密不透风的大数据天网。曾经的“隐秘角落”，如今已完全暴露在阳光之下。
&lt;/p&gt;
&lt;p&gt;
    　　依法纳税，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网红个人职业发展的“压舱石”和行业规范化的“助推器”。对网红而言，“爆红”靠流量，“长红”靠合规。一时贪念，很可能断送长远发展之路。作为公众人物，明星网红理应带头示范，用诚信守法纳税传递正能量。这既是让自己安心发展的基石，也是赢得流量长红的根本。
&lt;/p&gt;
&lt;p&gt;
    　　这起案件再次向网红达人、明星艺人等高收入群体敲响警钟：无论拥有多少流量、多少粉丝，依法纳税都是不可逾越的红线。任何高估自己能量、低估法律威力的行为，最终都将付出沉重代价。
&lt;/p&gt;</description><pubDate>Sun, 27 Sep 2026 20:01:44 +0800</pubDate></item><item><title>韩娱史上最大税务炸弹：车银优牢饭预定？</title><link>https://www.xdlgw.com/post/385.html</link><description>&lt;p&gt;
    　　车银优这次要吃牢饭了？近期，韩国娱乐圈爆出一起震撼的税务丑闻，车银优被指控逃税高达200亿韩元，且有可能因此面临牢狱之灾。1月27日，车银优的经纪公司Fantagio发布了官方声明，对外道歉并透露调查进展，表示相关问题正在按照税务机关的程序进行核实，公司和艺人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调查。就在前一天，车银优也终于打破沉默，在社交媒体上发表声明，表示会认真配合所有税务相关程序，虚心接受有关部门的最终决定，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他还就被控偷逃200亿韩元税款提出了税前复核，并聘请了曾处理New Jeans违约事件的律师上诉。
&lt;/p&gt;
&lt;p style=&quot;text-align:center&quot;&gt;&lt;img src=&quot;https://taiheit.com/zb_users/cache/ly_autoimg/m/Mzg1.pjp&quot; alt=&quot;韩娱史上最大税务炸弹：车银优牢饭预定？&quot; title=&quot;韩娱史上最大税务炸弹：车银优牢饭预定？&quot; /&gt;&lt;/p&gt;
&lt;p&gt;
    　　目前来看，200亿韩元逃税是否成立，细节如何，还没有最终定论。在回顾韩国娱乐行业的发展历史时，我们不难发现，车银优并不是唯一一个爆出逃税丑闻的艺人，且远不如其他地位更高、名望更大的明星们所面临的税务问题。把视野拉远到全球娱乐产业，从好莱坞到韩国，再到中国，艺人和税之间的博弈似乎成了一个长久的暗战，几乎成了娱乐圈的潜规则。那么，站在全球的角度来看，为什么艺人总是在与税作斗争呢？当中国娱乐圈的税务风波接连爆发时，韩国娱乐圈的这一事件，也许正是同样问题的另一个版本。
&lt;/p&gt;
&lt;p&gt;
    　　关于车银优的逃税风波，根据公开的调查信息显示，去年上半年，在车银优入伍前，首尔地方国税厅调查四局就对车银优展开了深入的税务调查，并已向其所属公司Fantagio提出了追缴200亿韩元的税款决定，同时追缴82亿韩元的税款。而这200亿和82亿韩元的税款是如何构成的，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根据Fantagio的回应，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车银优母亲所设立的公司是否应当缴纳相关税款。据韩媒Edaily的报道，车银优的公司实际上是一个一人社，也就是由他母亲成立的名为The Ani的空壳公司。这家公司与车银优所在的经纪公司Fantagio签订了合同，提供演艺活动配套服务。这样一来，车银优的演艺收入就被分配在Fantagio、The Ani和车银优三方之间。
&lt;/p&gt;
&lt;p&gt;
    　　国税厅的调查则认为，这家原为股份有限公司的The Ani，在2024年9月改为有限责任公司，并更名、将登记地址迁至江华岛的一家餐厅。而且，这家公司并未涉及演艺劳务业务，显然与娱乐经纪行业无关。国税厅怀疑车银优通过这种方式，借母亲的名义开设了空壳公司，以避税。因此，决定追缴200亿韩元的税款。
&lt;/p&gt;
&lt;p&gt;
    　　这一怀疑并非空穴来风。江华岛属于享有不动产税负优惠的地区，而有限责任公司则不需要强制接受外部会计审计，也无需公开财报，这些举动让人质疑车银优和他母亲的做法存在故意逃税的嫌疑。而且，The Ani公司也新增了不动产租赁业的经营项目，显然并非为演艺相关。所有这些都让国税厅进一步认为，大量应纳税的收入流回到了车银优个人账户。需要注意的是，200亿韩元并非指逃税的具体金额。根据《每日新闻》报道，韩国律师指出，如果国税厅认定车银优故意少报税款，他们将对原税额加收40%的附加费，还将加收滞纳金。因此，200亿韩元中，撒谎的代价可能高达60亿至100亿韩元。
&lt;/p&gt;
&lt;p&gt;
    　　值得一提的是，首尔国税厅四局在韩国被称为死神之组，这意味着一旦介入案件，事情通常并不简单，通常涉及严重的故意逃税案件。回顾韩国娱乐圈，逃税事件并非首次发生。2019年，韩国国税厅展开了大规模的文娱行业审查，共调查了1789名高收入名人，追回税款1368亿韩元，并向91人检举。而在2022年，像李准基被追缴约9亿韩元税款、李荷妮被爆逃税60亿韩元等事件也相继曝光。包括柳演锡曾因逃税70亿韩元创下历史纪录，虽然他最终缴纳了30亿韩元的罚款，但仍未被阻止事业发展。韩国娱乐圈的大牌演员如宋慧乔、李敏镐、金泰熙等，也曾被国税厅公开曝光逃税行为，甚至被追缴税款或起诉判刑。甚至在2023年，国税厅公布了逃税惯犯名单，朴有天（东方神起前成员）等人也被爆出漏缴税款。
&lt;/p&gt;
&lt;p&gt;
    　　与影视行业相比，韩国偶像圈大规模逃税事件较少，大多数的逃税问题出现在制作人层面。车银优无疑是为数不多的陷入大规模税务风波的爱豆之一。明星们是如何偷税漏税的呢？当然，不仅仅是K-Pop，税务问题是全球娱乐圈无法回避的难题。中国娱乐圈如范冰冰、郑爽、邓伦、薇娅等人也因逃税问题屡次被曝光；而在好莱坞，小罗伯特·唐尼、尼古拉斯·凯奇等同样有过逃税纪录。回顾好莱坞的历史，逃税的做法早在上世纪50年代就已出现，许多世界级导演如希区·柯克也曾是逃税大户。事实上，车银优的税务问题在全球范围内也并不算突出，毕竟他还远不及范冰冰、郑爽、C罗等名人位居逃税艺人排行榜的前列。
&lt;/p&gt;
&lt;p&gt;
    　　从全局来看，税务问题本身已成为全球娱乐行业的顽疾，逃税现象也在不断常态化。艺人们的投机取巧，最终往往难逃被揭露的命运。通过行业的反复调整，税务稽查愈加严格，许多逃税手段逐渐被识破，行业将面临一个洗牌的过程。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lt;/p&gt;
</description><pubDate>Sun, 27 Sep 2026 20:01:29 +0800</pubDate></item><item><title>税务总局曝光网络主播偷逃税五大手法</title><link>https://www.xdlgw.com/post/384.html</link><description>&lt;p&gt;
    　　目前税务部门对网络主播采取分类监管。其中对涉税风险较高且经引导规范仍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将移送稽查立案检查。
&lt;/p&gt;
&lt;p style=&quot;text-align:center&quot;&gt;&lt;img src=&quot;https://taiheit.com/zb_users/cache/ly_autoimg/m/Mzg0.pjp&quot; alt=&quot;税务总局曝光网络主播偷逃税五大手法&quot; title=&quot;税务总局曝光网络主播偷逃税五大手法&quot; /&gt;&lt;/p&gt;
&lt;p&gt;
    　　网络主播偷逃税已经成为税务稽查重点，而近年税务部门公开曝光的网络主播偷逃税案例并不鲜见。
&lt;/p&gt;
&lt;p&gt;
    　　为了引导网络主播诚信纳税，国家税务总局4月29日针对网络主播公开了一则“依法诚信纳税一堂课”中，披露了网络主播偷逃税常见的五大手法，并介绍税务部门对此加强监管，违法违规必受严惩。
&lt;/p&gt;
&lt;p&gt;
    　　隐匿收入是当前网络主播偷逃税中最为常见的手法。所谓隐匿收入，是指网络主播已实际取得应税收入，但未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达到不缴、少缴税款目的的行为。
&lt;/p&gt;
&lt;p&gt;
    　　第一财经根据此前税务部门公开曝光的网络主播偷逃税案例梳理发现，大部分被曝光偷逃税的网络主播都采取隐匿收入这一方式来偷逃税，多是将相关收入转入自己或自己控制的个人账户来隐匿收入。
&lt;/p&gt;
&lt;p&gt;
    　　比如根据此前公开曝光案例，税务稽查人员发现网络主播王子柏(网名：柏公子)借其母亲个人账户收取佣金超1000万元，以此隐匿佣金收入，实现偷逃税。最终其补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30万元。
&lt;/p&gt;
&lt;p&gt;
    　　前述税务总局宣讲课称，很多网络主播存在心存侥幸，觉得个人收入隐藏得很巧妙，税务局肯定发现不了，但这样做风险很大。首先税务部门已经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随着规定出台实施，平台企业会常态化报送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数据。税务部门也会通过分析比对直播产业链上下游主体的发票、申报数据等信息，锁定隐匿收入问题。因此想利用信息差隐匿部分收入侥幸心理千万不能有。
&lt;/p&gt;
&lt;p&gt;
    　　转换收入性质主要目的是少缴税款，目前常见的是网络主播将从直播平台、网络主播管理机构(即MCN机构)、直播公会、经纪公司获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这类综合所得收入，通过设立没有实质经营业务，只为开发票的“空壳”工作室等方式，转化为经营所得收入。
&lt;/p&gt;
&lt;p&gt;
    　　由于上述综合所得收入适用的个税税率最高为45%，而经营所得在扣除各项成本费用等后，适用最高个税税率为35%，且若采取核定征收实际税率更低。
&lt;/p&gt;
&lt;p&gt;
    　　比如，此前税务部门公开曝光的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偷逃税手法中，黄薇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偷税少缴了1。16亿元。网络主播乐传曲(网名：曲曲大女人)将其获得的劳务报酬收入，通过虚构业务将这笔钱转入其亲属或助理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从而实现上述劳务报酬收入转换为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再转至个人账户)，实现少缴个税目的。网络主播金茜茜将网络直播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通过5家公司转换为经营所得(再转至个人账户)，违规套用核定征收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
&lt;/p&gt;
&lt;p&gt;
    　　为了降低税负，部分主播及所在的直播公会、MCN机构通过成立多个纳税主体拆分收入，或将收入拆分为多个交易合同等方式，滥用税收优惠政策、不同收入类型计税方式差异等，以达到少缴税款目的。
&lt;/p&gt;
&lt;p&gt;
    　　比如有的网络主播通过亲属朋友名义在多个地方设立工作室(个体工商户)，把个人取得的直播带货收入拆分至这些工作室，从而套享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
&lt;/p&gt;
&lt;p&gt;
    　　目前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而增值税征收率享受1%优惠。另外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lt;/p&gt;
&lt;p&gt;
    　　部分主播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有限公司通过虚构业务、接受虚开发票，或混淆个人消费支出与企业经营支出等方式，虚列成本费用，达到不缴、少缴税款目的。
&lt;/p&gt;
&lt;p&gt;
    　　比如，有的网络主播通过虚列部分人员工资，虚构大额营业费用，并将个人购买奢侈品包、珠宝、医美等个人消费支出列入个体工商户成本，借此在税前扣除以少缴个税。
&lt;/p&gt;
&lt;p&gt;
    　　一些网络主播及所在公会、MCN机构通过成立多个关联主体，利用关联主体间虚构业务、虚报价格等方式虚开发票，降低成本，从而逃避缴纳税款。另外也有些成立“空壳”公司，利用收购的、有大量开票额度的直播账号(为直播平台充值打赏产生的)，虚受直播平台开具发票，并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对外大量虚开。
&lt;/p&gt;
&lt;p&gt;
    　　比如，近期税务总局公布的一则案例显示，广东惠州高赋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高赋帅公司”)是一家MCN机构，该公司以可帮助网络主播“避税”等招揽主播，旗下活跃主播有700多人。高赋帅公司本应在收到直播平台网络打赏收入后，转付给旗下主播并代扣代缴个税。但为了偷逃税，高赋帅公司将收到的直播平台打的款项(主播打赏收入等)，以所谓的“信息技术服务费”转给外省的多家空壳公司，而这些空壳公司将这笔钱转给高赋帅公司个人银行账户，再由该个人账户把直播打赏收入分发给数百个高赋帅公司签约网络主播。
&lt;/p&gt;
&lt;p&gt;
    　　在这番操作之下，高赋帅公司为旗下700余名网络主播偷逃个人所得税3200余万元。而该公司在每一笔转给主播的看似“免税”的收入中，都要再扣取一部分作为“手续费”，同时利用空壳公司虚开的发票进行抵扣，从而少缴各项税费合计约2100万元。
&lt;/p&gt;
&lt;p&gt;
    　　上述偷逃税案例中，相关责任人都被税务部门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其中虚开发票行为情节严重还会触犯刑法，面临牢狱之灾。
&lt;/p&gt;
&lt;p&gt;
    　　根据上述税务总局宣讲课，目前税务部门对网络主播采取分类监管。其中对涉税风险较高且经引导规范仍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将移送稽查立案检查。目前中国已经建立税收违法纳税人联合惩戒协作机制，网络主播偷逃税不仅遭受法律制裁，致使个人信用受损，还会受到多部门联合惩戒，导致直播账号被封等情况。因此税务部门提醒网络主播人员，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是正道。
&lt;/p&gt;
&lt;p&gt;
    　　税务总局数据显示，2024年，税务部门对169名网络主播开展检查，累计查补收入8。99亿元，有力规范了行业税收秩序，促进了行业健康发展。
&lt;/p&gt;
&lt;p&gt;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平台举报邮箱：报受理和处置管理办法总机：86-10-87826688。
&lt;/p&gt;
</description><pubDate>Sun, 27 Sep 2026 20:01:16 +0800</pubDate></item><item><title>骗税与逃税的界分：以典型案例解决司法争议</title><link>https://www.xdlgw.com/post/383.html</link><description>&lt;p&gt;
    　　危害税收征管罪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设立的一类犯罪，它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节之罪实际上包含了三种类型：第一是逃税罪，这是典型的税收犯罪。第二是骗税罪，骗税罪可以说是税收犯罪的财产犯。第三是税收犯罪的秩序犯。2024年3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税收犯罪中的司法认定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税收犯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但由于《解释》以条文化的方式呈现，因而在理解《解释》的时候在理论与实务中仍然存在较大争议。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4日发布了一批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税收犯罪的各种类型，对于司法机关办理税收犯罪案件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在税收犯罪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是骗税与逃税的区分，这个问题长期以来困扰着司法机关。《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将“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为逃税罪的“欺骗、隐瞒手段”。其中，“虚抵进项税额”如何理解就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对此，我国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虚抵进项税额为手段的逃税是指纳税人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采取虚开抵扣的方法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虚抵进项税额为手段的逃税是指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方法虚抵进项税额，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显然，上述两种观点存在分歧，核心问题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成为逃税罪的手段？对于这个问题，如果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理解为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虚开行为，即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那么，行为人采取“虚抵进项税额”手段逃税的，不能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税款的情形。反之，如果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理解为目的犯，则只有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才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此，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而是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的“虚抵进项税额”行为，只能构成逃税罪。关于这个问题，长期以来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虽然大多数情形下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虚开为充足的构成要件，但对此以逃税罪论处的案例也并不鲜见。例如芦才兴虚开并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被告人芦才兴虚开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不是为了抵扣税款，而是出于逃税目的，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而是以逃税罪论处。及至《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目的犯的属性，如果行为人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也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损失的，不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解释》指出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就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而是以逃税为目的的，应以逃税罪论处的情形。由此可见，按照体系解释的方法理解《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中的“虚抵进项税额”，应当包含以逃税为目的，采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方法，通过虚抵进项税额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情形。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第6条在论及依法慎重处理企业涉税案件时指出：“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在此，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明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由此可见，基于历史解释的方法，应当坚持将具有逃税目的的虚抵进项税额行为认定为逃税罪而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虚抵进项税额”的情形中，行为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并进行了抵扣，但其所抵扣的税款处于应纳税义务范围内，则此种行为的性质属于逃税而非骗税。逃税罪是税收犯罪中最为常见的罪名，世界各国只要存在税收制度，无不设立了逃税罪的罪名。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逃税罪的行为特征作了具体描述，即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笔者认为，对于逃税罪的行为特征不能从形式上理解，而是应当从性质上考察。正如刑法关于逃税罪的罪状所规定的那样，逃税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逃避缴纳税款，而采取何种方式实现逃避缴纳税款对于本罪的成立并无根本影响。因此，逃税罪是义务犯。也就是说，逃税罪的本质特征是拒不履行纳税义务。刑法将违背纳税义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逃税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国家税权。国家税权，亦称为国家税收权或者征税权，是指国家依据宪法和法律，对公民征收税款的权力。国家和公民之间存在税收法律关系，其中，国家是征税主体，而公民则具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公民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税权，因而刑法将之规定为犯罪。不同于逃税罪，我国刑法中的骗税罪是指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方法，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我国刑法除了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以外，还包括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骗税罪是我国刑法基于税收征管制度而设立的独特罪名，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要是为保障增值税制度的顺畅实施，而骗取出口退税罪则是为保障出口退税制度的正确贯彻。骗税罪是诈骗罪的特殊罪名，其本身具有税收犯罪和财产犯罪的双重属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状中虽然没有将本罪的性质描述为骗税，但从本罪设立之初，其骗税的性质就被立法机构所明确。例如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为了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税收，特作如下决定……”在此，《决定》将偷税（现改为逃税）与骗税相提并论，由此明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性质。为了严厉惩治骗税行为，《决定》采用预备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方式，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规定为基本的构成要件行为，并将“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设置为加重情形。如果说逃税的特征是应当缴纳的税款拒不缴纳，那么骗税的特征则是采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欺骗手段，将国家税款占为己有。虽然从结果来看，逃税与骗税所造成的国家税款损失是相同的，但两种行为的性质不同。应当指出，刑法中的定罪是根据行为性质而非结果。例如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虽然结果都是造成他人死亡，但杀人行为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在性质上完全不同，因而应当分别定罪。在采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法，虚抵进项税额的情况下，行为人不仅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而且进行了抵扣，但只要抵扣数额处于应纳税义务范围内，则其行为仍然属于逃税而非骗税。应当指出，刑法对于骗税与逃税的区分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相关规定中立法机关的立场仍然清晰可见。例如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是骗取出口退税罪，这是典型的骗税罪。与此同时，第二款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这一规定，骗税与逃税的区分并不在于是否采用了欺骗行为，而在于是否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罪属于骗税，其行为特征在于并未缴纳税款的情况下，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税款。但如果在税款已经缴纳的情况下，行为人采取假报出口的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仍然应当认定为逃税罪。对于“虚抵进项税额”是构成骗税还是逃税，也应当比照上述逻辑进行推理：如果“虚抵进项税额”在应纳税款范围内的，属于逃税，即应当缴纳的税款通过虚抵进项税额而逃避缴纳。但如果超过应纳税款范围，则应当认定为骗税，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本次颁布的典型案例1：郭某、刘某逃税案，被告人从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80份用于抵扣税款，虚抵进项税额达5025万余元，可谓数额特别巨大。一审判决将本案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审判决改判为逃税罪。二审裁判理由指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界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还是基于逃避纳税义务的故意。负有纳税义务的行为人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通过虚增进项进行抵扣以少缴纳税款构成犯罪的，即便采取了虚开抵扣的手段，主观上还是为不缴、少缴税款，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以逃税罪论处。”笔者认为，这一裁判理由是完全正确的，为我国司法实务中界分逃税罪与骗税罪提供了规范指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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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p style=&quot;text-align:center&quot;&gt;&lt;img src=&quot;https://taiheit.com/zb_users/cache/ly_autoimg/m/Mzgz.pjp&quot; alt=&quot;骗税与逃税的界分：以典型案例解决司法争议&quot; title=&quot;骗税与逃税的界分：以典型案例解决司法争议&quot; /&gt;&lt;/p&gt;
</description><pubDate>Fri, 25 Sep 2026 14:55:03 +0800</pubDate></item><item><title>煤老板偷税217亿元被罚369亿元</title><link>https://www.xdlgw.com/post/382.html</link><description>&lt;p&gt;
    　　中国税务部门加大力度打击偷逃税行为，最新披露的一个煤老板偷税典型案例受到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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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p style=&quot;text-align:center&quot;&gt;&lt;img src=&quot;https://taiheit.com/zb_users/cache/ly_autoimg/m/Mzgy.pjp&quot; alt=&quot;煤老板偷税217亿元被罚369亿元&quot; title=&quot;煤老板偷税217亿元被罚369亿元&quot; /&gt;&lt;/p&gt;
&lt;p&gt;
    　　5月22日，税务总局官网集中曝光8起私户收款偷税案件，其中内蒙古伊东集团西乌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西乌素公司”）被查出在2019年至2023年，利用员工及其亲属私人账户收款、在账簿上少计收入等方式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计2。17亿元。
&lt;/p&gt;
&lt;p&gt;
    　　根据公开资料介绍，西乌苏公司成立于2013年，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主营煤炭开采和洗选，公司最终由内蒙古伊东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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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p&gt;
    　　根据税务总局网站披露的西乌苏煤炭公司偷税案件查处细节，该公司煤炭销售均价显著低于市场价以及公司销售收入波动异常剧烈引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注意。在查出该公司煤炭实际运输体量远大于其申报销售数据后，税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检查。
&lt;/p&gt;
&lt;p&gt;
    　　经查，西乌素煤炭公司通过土方剥离的工程公司“代卖”煤炭，购买煤炭的客户将购煤款打入了工程公司部分员工的私人账户，从而将西乌素煤炭公司销售收入隐匿在账外，最终少计收入高达2。20亿元。
&lt;/p&gt;
&lt;p&gt;
    　　另外，税务检查人员还发现，西乌素煤炭公司将品质更优、价值更高的原煤，违规伪装成价格低廉的工程煤对外销售。而原煤与工程煤之间的巨额差价，则被悄悄截留，直接转入了事先指定的私人账户。经查，西乌素煤炭公司通过“好煤贱卖”少计收入2674。10万元。
&lt;/p&gt;
&lt;p&gt;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西乌素煤炭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宽承认了违法事实。最终，该公司被查出少缴各种税费款共计2。17亿元。而根据相关法规，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lt;/p&gt;
&lt;p&gt;
    　　2025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西乌素煤炭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69亿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已追缴入库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2。54亿元，剩余滞纳金、罚款正按规定进一步追缴。
&lt;/p&gt;
&lt;p&gt;
    　　内蒙古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刘成龙教授表示，不法经营主体通过偷逃税形成不正当竞争优势，挤压合规经营主体的生存空间，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生态。此外，公私账户混同、资金流向模糊，易引发交易纠纷与维权困境，将损害消费者及合作方的合法权益。更有甚者，私户收款还可能涉及洗钱等重大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lt;/p&gt;
&lt;p&gt;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通过私户收款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方式偷逃税，属于税收征管法明确的违法行为。广大经营主体应自觉增强法治观念和依法纳税意识，依法开立、使用对公账户，依法开具发票，依法申报销售收入。
&lt;/p&gt;
&lt;p&gt;
    　　“税务部门将在依法查处私户收款偷税等各类涉税违法行为的同时，进一步深化跨部门协同监管，切实维护法治公平的经济税收秩序，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该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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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pubDate>Fri, 18 Sep 2026 12:22:37 +0800</pubDate></item><item><title>网红已成偷税高发群体细化税收规则适应新业态发展需要</title><link>https://www.xdlgw.com/post/381.html</link><description>&lt;p&gt;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通报，今年前11个月，税务部门共查处1818名包括明星网红在内的“双高”人员，查补税款高达15。2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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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p&gt;
    　　近年来，网红偷税案件密集曝光，巨大的偷税金额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热议，这不仅触碰了税收征管的“红线”，更折射出网红经济领域的税务治理挑战。为深入剖析网红偷税现象的背后成因与行为逻辑，《法治日报》记者对相关领域专家展开采访，拆解套路、剖析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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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在官网发布消息，依法对车评人陈震偷税案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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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p&gt;
    　　消息显示，经查，2021年至2023年，陈震通过隐匿收入、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等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共计118万余元。2025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47万余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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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p&gt;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发布的消息显示，2025年10月，在全网拥有千万粉丝的网红“小影夫妇”被举报存在涉税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向举报人开具的税收违法行为查处结果告知书显示，税务机关对佛山市金臣丽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13个纳税人依法查处，合计追缴税费1782万余元，罚款59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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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年底，上海、厦门税务部门分别公布两起网络主播偷税案件。因频繁炫富被封禁的网络主播“柏公子”，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通过近亲属个人账户收款等方式隐匿佣金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对其违法行为，稽查部门依法作出补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30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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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坐拥500万粉丝的“厦门小程”通过虚假申报网络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收入及成立个体工商户线上销售商品取得的经营收入，少缴个人所得税及增值税等税费，稽查部门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9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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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看来，网红经济作为新业态发展迅猛，但税收政策和监管存在一定滞后性，易导致偷税漏税现象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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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p&gt;
    　　“行业发展过快，但监管机制尚未完全适应行业特点，难以迅速跟进，给违规行为以可乘之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马钊进一步分析：“部分平台为留住高流量主播，甚至会配合隐瞒真实数据、调整结算方式，不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在客观上纵容了税收流失。”？
&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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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正文向记者介绍了网红常见的避税手段：一些网红会将劳务报酬所得转为经营所得，利用税率差异和税基操作降低税负，通过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等形式设立空壳工作室，将收入定性为经营所得，并在税收洼地注册公司以享受核定征收等优惠政策；还有网红通过隐瞒收入和虚假申报等方式逃避税收。
&lt;/p&gt;
&lt;p&gt;
    　　“网红行业生命周期短、变现需求强，一些从业者宁愿冒违法风险也要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马钊告诉记者，不少网红通过亲属代持、多渠道多方式分包等将收入转出或增大支出。同时，公私账户混用、资金随意挪用等现象普遍，公司丧失独立性，沦为个人避税的“外壳”。
&lt;/p&gt;
&lt;p&gt;
    　　他还介绍说，不少网红设立空壳公司、工作室的核心目的是将收入、支出通过复杂的方式拆分，本质是将本属个人的应该统一申报纳税的劳务报酬，分散到不同主体进行所谓的“税务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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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p&gt;
    　　“这种做法实际上违背了公司法中法人财产独立制度，形成了‘一家注册资本仅几十万元的工作室，却有数千万元流水及大额收入’的严重不对等情形。资金在这些空壳公司、平台与网红个人账户间被人为安排随意支取，公司、股东、关联方的界限完全模糊。”马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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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p&gt;
    　　受访专家一致认为，网红避税乱象频发并非偶然，反映出网红经济在治理结构与合规体系上存在深层短板。
&lt;/p&gt;
&lt;p&gt;
    　　施正文从治理结构、合规体系等维度，分析了当前网红经济中存在的主要税务风险：网红经济普遍存在“股权架构与业务规模错配”，小规模运营主体缺乏决策监督机制，难以承载高额多元收入；个人与公司责任边界模糊，公私账目混用、财产混同等现象突出，易引发连带责任风险；多数网红及MCN(指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入驻，为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提供策划、制作、营销、经纪等相关服务的机构)未建立专门财税合规岗位，财务台账混乱、收入性质分类不清、内部审核与风险预警机制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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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p&gt;
    　　马钊告诉记者，当前网红团队治理结构普遍存在“重形式、轻实质”的问题，内部制衡机制几乎空白，极易出现税务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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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他观察，不少网红分不清“偷税漏税”与“合法节税”的界限。一些中介机构将违法违规手段包装成“税务筹划”，诱导私人账户收款、收入拆分，并把这些违规手段视为行业常规操作。加上网红收入来源分散、部分资金通过私人渠道结算，游离于规范财务体系之外，合规底线被进一步模糊。网红团队内部普遍缺乏基本财务管理制度，大多未建立统一台账登记管理，资金收付较为混乱。加上“阴阳合同”等乱象，容易导致合同、资金、税务三套数据脱节，致使业务流程整体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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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p&gt;
    　　“还有一些网红将纳税申报沦为形式，大量未通过对公账户收取、未开具发票的收入被有意忽略。甚至出现过一种现象，即网红线下商业活动收入颇丰，但全部以现金或私人账户转账结算，而工作室、公司主体仅申报数十元税款。”马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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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p&gt;
    　　施正文认为，要加大监管力度，对恶意偷税行为严厉查处，树立税法权威。市场监管部门需加强对网红工作室设立和运营的监管，防止空壳公司泛滥；相关部门间应该加强协同与信息共享，便于及时发现和查处偷税行为；针对新业态细化税收规则，确保税法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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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p&gt;
    　　“此外，还应加强税法宣传与纳税辅导，通过典型案例宣传和政策解读，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意识。”施正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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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p&gt;
    　　在马钊看来，网红个人及相关公司应梳理并重构清晰的业务架构。“网红及其所关联的公司应建立健全覆盖全渠道、全类型的收入明细台账，确保各类收入有章可循且合法合理。”同时还应统一使用明确收入性质、付款方式与税务责任的规范合同，规范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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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钊特别提到，主播及公司应主动作为，一方面在内部严格推行“业务-财务-合规”联动的收入申报审核流程，同时建立定期税务健康自查机制；另一方面，对外确保平台代为履行涉税信息报送与代扣代缴义务，保持与主管税务机关的良性沟通，通过聘请专业财税顾问，以精准区分合法边界与违法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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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t;img src=&quot;http://https:/fileftp/2022/04/2022-04-20/U719P4T47D50049F24533DT20220420152844.png&quot;/&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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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t;img src=&quot;http://https:/sh/2026/09-16/U659P4T8D10697533F19930DT20260916154515.png&quot;/&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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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p&gt;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平台举报邮箱：报受理和处置管理办法总机：86-10-87826688？
&lt;/p&gt;</description><pubDate>Fri, 18 Sep 2026 12:22:24 +0800</pubDate></item></channel></rss>